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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企业合规激励机制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以“安达信案”为视角

摘   要:安达信公司的破产事件在美国企业合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它造成的一系列连锁反应导致美国联邦司法部对企业刑事起诉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使得检察机关大规模使用暂缓起诉协议和不起诉协议。而企业则在建立有效合规计划方面具有强大的激励机制,企业以自我监管和全力配合等方式换取宽大的刑事处罚。企业合规机制逐渐成为美国普遍使用的激励和惩戒机制。安达信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视角,借鉴美国企业合规激励机制的发展,我国司法机关在面对涉案企业时应审慎适用追诉制度,可以探索建立相应的企业合规机制,帮助企业在面对法律风险时得以提前预防、识别和应对。

关键词:安达信案  企业合规  合规激励机制  启示

随着更多企业“走出去”和我国公司治理现代化的深入,企业建立合规的内需迅猛增长。然而,实践中建立了合规计划的企业大多是拥有完备公司治理体系的大型企业,在我国体量大、数量多的中小微企业大多尚未构建企业合规体系,这无疑不利于企业规避、识别、应对法律风险。本文以美国安达信案为切入点,通过分析美国的企业合规激励机制的发展历程,结合我国的合规现状,探讨如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合规制度。

一、安达信案的基本案情及企业被诉后的一系列后果

(一)基本案情

安达信事件是一起涉案企业因被司法机关起诉而导致破产并由此产生水波效应,对上下游关联企业、企业雇员、社会稳定等影响都很大的典型案例。在该案件后,美国调整了对涉案企业的起诉政策,开始大量使用暂缓起诉协议和不起诉协议制度,来避免安达信事件的类似后果再次发生,防止涉案企业因被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而“死掉”。

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安达信”)曾是世界著名“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创立于1913年,曾拥有2.8万名雇员,遍布84个国家和地区,在咨询、税务、保险及公司融资方面具有极其深厚的基础。彼时,世界上最大的能源龙头企业之一的安然公司(以下简称“安然”),就是安达信的客户之一,自安然成立之初便由安达信为其提供内部审计服务和咨询服务。2001年10月,安然被曝出“做假账”丑闻,其通过“将数亿美元的债务转至不见于公司资产负债表的附属公司或合资企业的帐上,从而使债务隐藏在财务报表以外,同时又将不应记作收入的款项记作收入,以这种偷梁换柱的造假方式虚报公司盈利,在其10月重新公布的1997至2000年期间的财务报表中,显示累积利润比原先减少5.91亿美元,债务增加6.38亿美元”,会计造假致使账面数字和实际现金收入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在事情暴露后,安然股价下跌了75%,在最终负债498亿美元时,宣布破产。受“安然事件”影响,作为提供内部审计服务的安达信不仅没有起到监督安然的会计作用,并且在该事件发生后,安达信休斯顿办公室日夜不休地销毁了数量惊人的与安然有关的文件、电脑记录和会计账册,直至收到证交会的传票之日才停止销毁行为。此行为最终被美国证交会以涉嫌妨碍司法罪予以监管调查,并拟对其提起诉讼。在检察机关提出进行辩诉交易的建议遭到安达信拒绝后,检察机关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案件正式进入审判程序。

(二)安达信公司因被起诉而引发的“蝴蝶效应”

被起诉后的安达信遭受了严重的信誉危机,大量业务流失迫使安达信关闭大量分支机构,大量员工失业。根据数据显示,2001年,安达信在全球拥有390个分支机构和85000多名员工,但到2002年年底,全球分支机构相继被撤销或被收购,员工仅剩3000人。安达信事件爆发后,不仅对美国资本市场、社会就业造成巨大危机,还重创美国整个金融服务业在全球的声誉,引发严重信任危机。

安达信事件引发的一系列连锁效应,使美国司法机关意识到对一家公司提起诉讼不仅会损害股东的经济利益,导致大量雇员失业,而且产生的“辐射效应”将危及整个资本市场的投资信心,给企业发展和社会就业带来极大的危机和灾难。为既能打击公司犯罪又能保护经济发展,美国司法机关对涉案企业慎重适用起诉制度,并企图寻求一种介于起诉与撤案之间的刑事司法政策,以缓解打击犯罪与保护企业发展二者之间的矛盾。

二、通过安达信案透视美国的企业合规激励机制

企业合规滥觞于美国,最初仅作为行业自律与企业自我监管举措作用于金融、反垄断等领域。随着美国政府监管的强化,大量监管政策、法案与判例的确立,促使企业合规逐渐转变为如今为大众所熟知的侧重威慑、预防违法犯罪的内控机制,并呈现出与追诉、量刑、定罪关系紧密的“刑事化”发展趋势。

(一)企业合规概念在美国从首次提出到影响量刑的发展

1977年《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颁布首次对合规制度进行了规定,要求在美企业必须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即企业合规建设)。随后在1991年修订了《美国联邦量刑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企业合规自此正式成为一个法律概念,它指的是企业内部构建的能够预防、发现和制止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自律机制。为使该机制在企业中全面普及,《指南》还规定:如果企业建立了有效的合规体系,则可减轻其刑罚,减轻幅度最高可达95%;若企业怠于合规,最高可处4倍罚金。该条款不仅对建立了合规的企业进行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同时对消极建立合规的企业设立罚款,倒逼企业构建合规体系。此时的合规制度作为量刑部分豁免的依据,首次在刑事领域发挥作用。

(二)以有效合规换取撤销起诉,吸引企业构建合规计划,完善企业管控制度

为使合规制度在企业中全面推广,西方国家确立了合规作为无罪抗辩事由、作为量刑情节、作为撤销起诉的法定事由等一系列合规激励机制。其中暂缓起诉协议制度,是检察机关在追诉等自由裁量权上的重要体现。类似于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暂缓起诉协议也是英美法系协商制诉讼下的产物,即以涉案企业有效合规换取检察机关撤销起诉,具体来说就是检察机关与涉案企业达成一种附条件不起诉协议,要求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缴纳高额罚款,承诺建立或完善合规计划并进行整改;待考察期满,合规评估合格后,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作出撤销起诉的决定,从而避免涉案企业被起诉的不利司法后果。在《指南》修订和2002年安达信案以后,尤其是看到安达信因被追诉而引发的一系列严重影响后,美国司法机关意识到“起诉公司等于宣告它死亡”,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应一味予以追诉,而是要为企业提供一个整改的机会,通过大幅适用暂缓不起诉制度,使企业避免不利司法影响。数据显示在美国有70%的公司犯罪案件通过暂缓起诉协议或不起诉协议的方式处理,剩余的30%在定罪量刑时也会考虑合规建设而给予宽大处理。此外,在处罚对象的选择上,美国司法机关采取的是“严惩有责任的自然人而放过企业”,从而有效达到了既打击犯罪又保障经济发展的目的。

相对于域外合规制度发展的成熟完备,当前我国的企业刑事合规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相关法律制度还不成熟,从美国暂缓起诉协议制度的发展经验中,我国可以借鉴其“精华”,凝练、完善我国企业合规制度的发展。

三、企业合规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一)从被动到主动,积极构建企业合规机制

在我国“一带一路”政策的号召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展了对外贸易活动,企业合规制度也被开展国际贸易的企业慢慢熟知。

该制度的最初引入是为了让企业在开展国际业务时避免被国外政府制裁而采取的被动应对措施。在当时,西方国家对企业监管尤其是针对中国企业的强制性调查和惩罚越来越严格,我国部分企业在“走出去”时因缺少企业合规机制,或多或少遭遇过国外政府的制裁。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中国企业在海外遭遇的各类重大安全风险事件共413例,其中合规风险事件明显上升至67例。企业被制裁不仅会被处以缴纳高额罚款还会影响企业的招投标工作,故当时的企业出于迎合监管的功利性考虑,不得不开展企业合规建设。

随着企业合规制度的发展,其帮助企业查摆问题,识别、应对、预防风险的作用得到彰显,企业开始主动寻求合规构建。尤其是在号称中国“企业刑事合规抗辩第一案”——“雀巢员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雀巢公司以完善合规构建作为抗辩理由,使得公司责任与员工行为有效切割,从而避免了被员工犯罪行为牵连的不利刑事后果。该案中企业合规制度作为出罪抗辩事由的价值得到充分展现。我国企业更是在“雀巢案”中深化了对企业合规的认识,它不再是一项“不得已而为之”的义务,而是成为一项企业主动寻求构建的利好措施。

(二)我国企业合规发展从设立改革试点到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

在疫情不断反复的大环境下,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主动出击,展开企业合规试点工作。最高检于2020年和2021年依法有序推进两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并于2022年4月联合工商联召开部署会,正式宣布涉案企业合规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与此同时,最高检联合八家单位共同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指导文件,于2021年连续发布了两批典型案例,为全国检察机关做好企业合规主导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已结束的两批试点工作中,检察机关取得了诸多亮眼成绩,根据最高检发布的信息,截至2022年5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企业合规案件1777件,对整改合规的333家企业、1106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收获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然而,在我国企业合规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深圳宝安区试点检察院发现有相当数量的中小微企业依然没有形成合规理念,存在构建合规的积极主动性不高,合规制度推广普及率低等问题。合规推广普及率低,究其原因,主要是企业建立合规的动力不足。一方面是企业内生动力不够。合规管理需要巨大的资源投入,对于大型企业来说相对更容易接受,但对我国占比量大的中小微企业而言,这无疑是沉重的经济负担。同时,企业追逐利润的天然属性决定其可能会对覆盖面广、专业化程度高、花费较大的合规管理予以放松,使合规管理体系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是外部激励机制缺乏。合规推广的域外经验是通过暂缓起诉协议、出罪抗辩事由、量刑减免激励等机制,对企业产生巨大合规激励吸引,从而提升合规构建的积极性。反观我国,在立法中尚无与暂缓起诉制度、量刑激励制度相类似的合规激励机制,亦缺乏合规整改结果作为行政机关宽大处理的法律规定,使得企业合规的价值难以释放,无法调动企业建立完善合规计划的积极性。

四、安达信案对我国涉企案件追诉制度的启示

前文中安达信因被司法机关追诉而引发的公司破产、员工失业、重创经济等严重后果,亦启发我国检察机关重新思考对涉案企业的追诉制度,如何解决“打击犯罪”与“保障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问题。企业合规机制就是解决这一矛盾的钥匙。笔者认为,建设符合中国特色的企业合规制度,避免涉案企业因被追诉而“死亡”,可以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从以下几点予以开展:

(一)明确适用该机制的案件量刑程度,探索推进合规激励制度在立法中的建立,为企业合规提供制度性支撑

在英美深厚协商文化下,暂缓不起诉等制度得到大幅度适用,几乎任何类型的案件都可以协商,包括死刑案件。而我国在适用涉案企业合规机制时必须严格把关,确保企业合规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依法开展。从目前的试点以及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到,检察机关适用企业合规机制大多局限于“相关自然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涉企案件中;对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重罪案件则适用较少。在最高检联合八部门共同印发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和第五条分别为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以及不适用条件做了规定,但并无“可能判处三年以上的案件”不能适用的禁止性规定。故,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和现有法律规则之中,结合最高检提出的“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办案思路,从侧面可以推出,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案件,则可以对涉案企业适用企业合规机制。“刑罚的目的既非摧残一个感知者,也不是消除已经犯下的罪行……而是阻止罪犯重新犯罪,并警示他人不要重蹈覆辙”。检察机关应深刻认识到对涉案企业行使追诉权不是处理企业不法行为的最优选择,要达到打击犯罪与保障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企业合规制度无疑是一剂良药。要推动立法,为适用企业合规的案件类型、以合规换取刑事责任减免等提供法律依据,这种对于重罪案件在量刑上宽大处理必定能够提升企业合规构建的积极性,从而达到“办理一件案件,扶助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社会效果。

(二)加强企业合规机制基础建设,降低企业合规的构建难度

一是引入外部第三方专业机构指导监督企业的合规构建。根据相关规定,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以从本地区成立的专业人员名录库中选聘专业人员组建第三方组织对合规制度的构建、完善提供技术、专业方面的指导和监督。二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繁简分流机制,减轻中小微企业构建合规的压力。对案情复杂、整改要求高的企业引入第三方组织进行监管评估;对案情简单、合规问题明确、整改要求低的涉案小微企业采用“简式合规”模式,即由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制发合规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涉案小微企业整改。针对小微企业合规整改中可能会遇到的专业问题,可以参照法律援助制度,引入法援律师对小微企业合规整改提供指导,以公益形式助推涉案小微企业“简式合规”。三是根据企业规模大小,探索建立企业合规经费保障制度。对于大型企业而言,因其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支付第三方监管经费,因此可由企业自身支付。对中型企业而言,可以采用“涉案企业支付+国家财政保障”的企业合规经费机制,由国家财政分配一部分资金,成立专门的合规资金库,由当地管委会设立专门账户,统一保管,在涉案企业确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时,由该部分专项资金进行扶持,以降低涉案企业经济负担。对小微型企业而言,在合规整改上对其采取“简式合规”程序,可以不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此时将不产生监督费用;若引入法律援助律师,又因法援的公益性和免费性,也将不会产生合规监管费用,从而有效解决小微企业合规经费问题。

(三)突破“放过企业,惩戒自然人”的惯例,探索“放过企业,也放过自然人”的“双不起诉”法律制度

美国司法机关经过安达信案的教训,其对涉案企业采取的是“放过企业,严惩自然人”的司法政策。而在我国,仅对企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还远远不够。结合我国国情,考虑到市场主体中中小微企业的数量之宏大,企业治理结构之不完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与企业家关系之紧密,可以说一旦掌管企业实际经营的人被提起诉讼,企业将面临严重经营管理危机,导致“放过企业”的目标难以实现,亦不符合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要求。在我国刑法下,对单位犯罪采取的“既惩罚单位也惩罚自然人”的双罚制政策,对自然人追究责任的前提是企业构成犯罪,当对涉案企业适用企业合规机制来免除企业责任时,考虑到涉案企业和自然人均认罪认罚并积极自愿进行合规整改,故涉案企业和自然人应共享合规从宽结果。在最高检公布的两批典型案例中,也均存在检察机关对企业和自然人均不起诉的案例。因此,对中小微企业适用“双不起诉”制度更能凸显企业合规帮助企业堵漏补缺、促进其良性发展的重要现实意义。

(四)注重做好行刑衔接,全链条合规解决涉案企业“后顾之忧”

在我国的法律框架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属于独立、并行的法律程序格局,对于涉案企业所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能面临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后果。在这种制度下,企业合规不起诉也仅仅意味着免除涉案企业的刑事处罚,而不免除行政处罚。此时,若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移送有关行政部门后“一走了之”,则将不可避免的造成“即使涉案企业构建且实施了有效的企业合规体系,仍要面临被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营业执照、暂扣许可证件、降低信用等级、缴纳大额罚金等严厉行政处罚”的结果。这不仅会使企业重新陷入困境,与企业合规保护的“营造安商惠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健康良性发展”的初衷相违背;亦使企业合规制度的激励价值和吸引力大打折扣。在最高检发布的第二批典型案例中,“深圳X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中的检察机关通过行刑衔接的方式,有效解决了前述问题。该案中,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及时与深圳海关沟通,促成“合规互认”,充分利用合规整改成果,在检察意见中建议行政部门将企业的合规整改结果作为从宽行政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从而使得合规整改结果的价值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两个方面均得到认可和考量,形成全链条的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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