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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推进司法诚信建设

诚信缺失在社会各个领域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和表现,已成为一个影响市场经济和整个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在社会诚信体系中,司法诚信具有极为特殊的地位,它是维护社会诚信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引领社会诚信的最佳示范。社会诚信缺失需要司法进行矫正,司法应在审判活动中维护和彰显诚信的主要原则和基本规范,通过审判活动配置诚信行为的收益和失信行为的成本。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要求,然而,近年来种种司法不诚信的现象频频被曝光,司法公正屡受质疑,司法诚信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影响着司法的公信力。加强司法诚信建设,不仅是社会科学领域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已成为当今的一个时代主题。人民法院应以贯彻《民事诉讼法》的实施为契机,大力推进司法诚信建设,进而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司法诚信的概念和特征

(一)司法诚信是指在司法活动中要以增强司法人员的诚信意识为切入点,以遵纪守法为前提,以诚信执法为着力点,以维护司法公信力为目标,以达到和谐司法效果为宗旨,它是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应有之义。

(二)司法诚信的特征

  司法诚信与一般的诚信概念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第一,司法诚信的强制性,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必须要遵循司法诚信的要求,而不能随心所欲的放弃;第二,司法诚信的适用主体专属性。司法诚信并不是针对所有的人而言,而仅仅是针对司法机关和相关的司法工作人员,重点指法院和法官;第三,司法诚信适用的被动性。司法诚信并不是什么时候都可以运用的,而且不是由司法主体所决定的,而是只有在司法程序提出以后才开始遵循;第四,司法诚信的程序性。这说明司法诚信必须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指导运用于具体的案件;第五,司法诚信的惩罚性。对于违反司法诚信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胜俊《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求是》2012年第17期]

二、司法诚信建设的意义

(一)司法诚信是维护社会诚信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人们利益诉求的最后途径。社会诚信要求各方主体在社会活动中要诚实守信,对于各种不诚信的行为,需要通过各种方式对其进行制裁。随着人民法院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和影响日渐突出,人民法院作为制裁违背诚信行为!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保障被推到了前线。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一方面,通过审判定纷止争,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保障法律正确实施; 另一方面,通过诚信司法,鼓励诚实守信,发挥公正裁判的示范功效,对社会活动加以规范、约束,对失信行为加以惩戒,让诚信的人更讲诚信,让失信的人寸步难行,从而引导公众树立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广大司法人员积极践行“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将公正司法作为最基本的职责,将廉洁作为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将人民满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诉讼中诚信司法,明辨事实,分析法理,使得越来越多的各类因诚信缺失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妥善解决,实现了案结事了,保障了诚信者的正当利益,司法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也得到民众的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为社会诚信建设守住了最后的防线。在社会诚信建设中,司法诚信建设具有极为特殊的地位。如果在理应最讲理、最公正、最守信的司法活动中不讲诚信,其不仅仅是弄脏了诚信建设的“水流”,更是败坏了整个诚信建设的“水源”,使得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和最根本保障的司法不可能正确引导公众对未来社会行为的预期,就会动摇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和信心,吞噬整个司法的公信力,损害人民法院在公众中的权威和形象,打击人民群众依靠法院解决矛盾纠纷的积极性,并对人们的道德观念、思想意识和行为方式造成诸多不良影响。反映在诉讼实践中,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非诚信诉讼的情形就会不断发生,且会愈演愈烈,这必然导致司法裁判出现偏差、法律被肆意践踏,社会秩序出现混乱、公平正义被埋没,如此,社会诚信建设恐成浮云。可见,司法诚信是保障社会诚信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社会诚信的最后一道防线。[邹建平《诚信》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 年,第 81页]、[廖小平《诚信的文化阐释》《光明日报》2012年11月24日,第11版]

(二)司法诚信要为引领社会诚信建设提供最佳示范。首先必须通过诚信司法树立司法的权威,司法权威是权力与威望的统一,是法治的表征,更是法治的力量源泉。司法如果有“权”无“威”就不能使人信服,其示范的作用就很难达到。然而,在司法的实际运作中,基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理念的指导,司法裁判终审不终的现象还很普遍; 司法裁决得不到有效执行,裁判的执行率还很低;公民“信访而不信法”,视“信访”为维护自身权益更有效的途径,等等。这些说明我国司法仅有权力没有威望,不能使人“信服”。而要赢得公民对司法的信服,需要司法过程及其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司法职能的独立性和终局性、司法队伍的高度职业化及公众法律素养的提升等诸多内容,这其中都离不开司法诚信,司法诚信是司法权威的最基本要求。通过诚信司法,彰显诚信价值,使每一个公民在整个司法活动中亲身感受到司法的诚信,最终形成对司法的信服,并在现实生活中自觉做到诚实守信,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从而使司法诚信真正成为引领社会诚信建设的最佳示范。还需要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不滥用审判权,不搞突袭性裁判,营造一种法律至上、法律神圣的氛围;要求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善意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不滥用诉讼权利,在诉讼中真实陈述事实和主张。通过司法诚信的示范作用,进而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同时,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守信的司法活动旗帜鲜明地处理违背社会诚信的行为,制裁恶意欺诈、恣意毁约等失信行为,打击坑蒙拐骗等严重危害社会诚信建设的恶行,任何违反社会诚信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通过诚信的司法活动,诚实守信的价值以动态的司法形式得以宣扬,并经过反复的司法活动得以强化,内化于大众的内心,从而引导公众对社会诚信的预期和对诚信价值的评判。这样,社会公众就能够以看得见!感知得到的实实在在的方式感受到司法的诚信,感受到法院对于诚信的鼓励、支持和保护,在社会生活中无形中形成一把标尺,并用这把标尺衡量自己的行为,把握自己的行为尺度,提醒自己远离不诚信行为,积极做出诚信的行为。如此,通过司法诚信的最佳示范,引领和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三)司法诚信建设是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最有力突破口。当前,诚信缺失在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表现出来,反映在司法领域中,由于法官缺乏良好的职业形象!诉讼过程透明度不高、司法标准失衡、诉讼不合理迟延以及诉讼当事人诚信缺失等原因,司法诚信问题日益凸显。司法机关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守护神”,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这就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成为社会诚信的示范者、保障者和促进者。正基于此,司法诚信建设也就成了我国当前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最有力突破口。 作为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最有力突破口,司法诚信建设一方面要从制度建设的高度确保法官诚信司法,法官是诚信司法的灵魂和根基。司法实务中,法官要能够以诚正身,成为社会诚信的倡导者和实践者,从而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另一方面,确保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要诚实信用地行使诉讼权利,在规定的期间行使救济的方法,真实陈述事实和主张,积极协助法院有效率地进行诉讼。通过诚信的诉讼活动,使得任何一个案件的处理,不仅做到裁判的法律依据明确,而且做到遵循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不仅做到实现个案公正,还要争取社会认同;不仅做到裁判结果完全符合法律,而且做到公开裁判形成的过程和理由,实现法理和情理的兼容统一。如此,通过诚信的诉讼活动,静态的诚信价值得以动态的张扬,邻里家庭和睦信任的新风尚得以倡导,各类市场主体诚信交易得以鼓励,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得以引导,诚信有序劳动关系的形成得以促进,诚信政府建设得以推动,人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得以形成,司法裁判维护诚信的社会效应得以全方位扩大,社会诚信建设得以有序推进。再者,还必须着力执行诚信建设,重视执行威慑体系的建设,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功效,确保执行顺利进行,通过执行诚信,树立执行权威,加大执行威慑力度,敦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从而发挥诚信执行昭示善良规则的积极作用,形成公众对社会诚信的正确导向,从而形成人人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三、当前司法诚信建设面临的问题

      (一)司法诚信建设的潜在性、隐匿性决定了对其单独进行考量存在较大困难,需要从社会、司法等社会实践领域多方面对其进行系统考察。同时司法诚信建设的内在性、复杂性决定了司法诚信建设最终是对人的教育、改造与转化的工作,这是一项错综复杂的系统工程。[邵诚、刘作翔《法与公平论》西北大学出版社,1995年。]

(二)司法诚信特点使司法诚信建设困难重重,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诸多复杂因素相互交结,也使我国司法诚信建设面临多重困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历史错位与传统司法诚信现代转化的艰难。当今开展司法诚信建设,必须弘扬我国司法诚信文化传统。但我国传统司法诚信文化的基础是以社会和以宗法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封建宗法等级社会,这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现代法律制度为基本特征的当前我国法制社会基础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因此传统司法诚信文化的现代转化面临着困难。2、利益驱动与司法诚信定位的下移。当前我国处在尚未成熟发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利益意识日益觉醒,利益诉求日益高涨。由于法律制度尚不够完善,通过钻空子、搭便车来获得利益的途径客观存在。在巨大经济收益的诱惑下,人们总是乐于选择成本低的失信行为作为自己的牟利手段,司法诚信在膨胀的利益欲望面前不堪一击。换句话说,当经济利益与司法诚信建设发生矛盾时,一部分人倾向于选择经济利益,而将司法诚信摆在次要的位置。[何家弘《司法公正论》《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陈光中、肖沛权《关于司法权威问题之探讨》《政法论坛》2011年第1期]3、新旧体制转换与司法诚信制度建设的盲区。当前我国正处在新旧社会体制和结构的转换过程中,与之相配套的许多社会诚信制度尚未建立或者难以发挥应有作用,使得司法诚信建设缺少制度支撑。与社会信用管理相关的专门法律体系尚未建立;征信数据的采集与信用数据库的建立还处在起步阶段;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发展缺乏制度支持与规制等等。4、当前我国司法诚信文化建设中存在较为严重的“重形轻神”倾向,比较重视文化建设的外在表现形式要素,而容易忽略其内在的实质要素。受其影响,当前的司法诚信建设也容易走向工具化、形式化的路途,其内在的精神价值和文化意义容易受到忽略。

(三)司法上的贪污腐败。在我国的司法部门中,某些司法人员自身素质不高,在功利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的影响下,经受不住腐化堕落思想的侵蚀,缺乏对法律职业的信仰,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法不责己,以权谋私,以案谋财,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等,造成对本职工作和对当事人乃至社会的不诚信,损害了国家的法治建设,伤害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感情,败坏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公正、严明形象,践踏了司法权威。

(四)地方保护主义作祟。地方保护主义的实质是在利益驱动下以权力干预经济、干预司法、滥用公权谋取私利的行为。我国现行法治的缺陷和漏洞,传统的地域认同和排异现象以及政治体制中的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机构重叠等弊病,极易滋生地方保护主义,若无良性的利益机制加以引导和制约,不仅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性,还必将影响司法公信力和社会正义观的形成。

四、破解司法诚信建设困境的对策

(一)树立司法诚信文化是社会各个领域共同追求的法律价值观文化的观念。当今时代对司法诚信文化的要求已远远超出了传统司法诚信文化的范围。司法诚信原则不仅通行于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更被要求通行于广泛的陌生人之间。司法诚信原则不仅仅作用于家庭领域,更是国家政治、城市经济与公共社会各个领域的法律道德原则。也就是说,司法诚信已经成为社会各个领域人们活动和交往的伦理要求。可见,司法诚信文化是整个社会不同领域和社会成员不可缺少的法律道德文化养料,建设司法诚信文化是全社会的共识。同时司法诚信文化的相互影响与支持是司法诚信文化建设的必要条件。现实生活告诉我们,司法诚信文化精神性的特质使其具有快速的蔓延力,人为的设域与阻隔完全是徒劳的。在经济领域失信受益,则失信之风会快速飘向政治领域与社会领域,影响这些领域的诚信文化。同样,政治领域的失信也会影响其他领域的诚信建设。鉴于此,司法诚信问题的治理需要统合共治,否则辛苦的努力只能是事倍功半。[廖永安《以司法诚信引领社会诚信建设》《光明日报》2013年5 月25日,第11版]

(二)统合司法诚信建设领域内的内容、手段。司法诚信文化建设要齐头并进,不可偏废。传统司法诚信文化与当代司法诚信文化的统合。我国有着悠久的司法诚信文化传统,我国古代和新中国建立后的司法诚信文化建设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和深刻的教训,能为当代司法诚信文化建设提供历史资源和思想启迪,但是要根据当今时代特点和要求,赋予其新的内涵和意义,实现当代司法诚信文化的创新。我国的司法诚信文化建设还要认真汲取国外司法诚信文化建设的有益经验。司法诚信建设必须要有制度的介入,通过完善相关制度体系,使司法诚信建设获得制度的支持和保障。同时,司法诚信建设要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成果,既要着眼于人们观念的转变,使司法诚信文化深入人心,又要立足于人们的行动,使司法诚信成为一种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既要强调外在的制度和规范体系建设,又要注重人们内心的道德律和善良心的唤醒;既要强调他律的功能,又要强调自律的意义,避免“重形轻神”工具化的建设路数。

(三)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也要诚信。审判人员应该树立人文司法理念,体现出司法的人文关怀。做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风险。尽量采用调解方式办理案件,调解有着比诉讼更为简单、迅捷,解决纠纷彻底且成本小等优点,是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一剂良药。另一方面我国法律实行调解自愿和一调终局的制度,对于审判人员也不存在上诉改判的风险,执行起来也方便得多,坚决杜绝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之间和稀泥,做到能调就调,不能调要及时判决。避免为调解而调解,这样产生的后果是不但纠纷没解决,还反致当事人产生逆反心理,损害法律权威。另外对于当事人而言,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达成调解协议自签字这段时间,有些当事人会食言,对于食言当事人笔者建议对于这类当事人,后续诉讼扩大的成本应该多部分或者全部由其承担。以维护司法诚信。[郑鄂《诉讼诚信的思考与实践》《人民论坛》2012年第6期。]

同时法官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是社会矛盾纠纷的最终裁判人,是社会良知和正义的最后守护者,其职业道德是司法公信力、权威性的重要保证,是司法诚信建设的基础。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发展进步。但是,某些法官由于缺乏对法律职业的信仰,缺乏诚信理念,缺乏文明办案的意识,导致司法活动中价值取向存在偏差;有些法官缺乏责任心,随意利用手中的审判权,为了私利勾结、偏袒一方当事人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有甚者,少数法官经不起腐化堕落思想的侵蚀,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以案谋财。可见司法腐败比任何行为对法治社会的危害都要大,玷污了公平正义的源头活水,使得司法权的行使超出了法定范围,导致司法机关不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司法的信用危机。因此,加强司法诚信建设,应以法官诚信司法为前提。培育法官司法诚信意识。要使法官深刻领悟其行使司法职责的深层意蕴,增强其法律职业意识,培养其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使其认识到所从事的职业是一种神圣的职业,所从事的事业是一种崇高的事业。法官心目中有了诚信司法的意识,就能够诚信于宪法和法律,从而在司法活动中使用好手中的权力,公正司法,以诚信言行取信于民,维护法官良好形象,自觉践行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自己的贡献。与此同时法官职业道德对于司法的公正、权威至关重要。法官要做到诚实守信,本身要正直无私,视诚信为立身之本、立业之道,具有刚直不阿的性格,正确使用好手中的审判权,毫无偏私的对待自己承办的每一个案件,以自己的良心对案件事实负责,对双方当事人、社会公众负责,经得住各种拉拢诱惑,不做人情、金钱、美色的奴隶,不做脱离法律和事实轨道的人。还要有效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这是法官诚信司法的保障。有效规范法官司法行为,要从细节出发,从关键环节入手,建立健全包括诉讼引导、立案分案、开庭审理、合议宣判、裁判执行等覆盖立、审、执各项司法活动的具体行为准则,作为法官司法的行动指南,以标准化、规范化促进法官诚信司法。此外,从司法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抓好监督管理,内部要用科学的考核推动法官司法规范化,完善审判管理和人事管理相互结合的动态管理机制,审判管理上要注重审判质量评估体系建设,人事管理上注重执法业绩档案管理;外部要积极接受人大、政协、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全面完善和强化对法官的监督制约机制。通过规范化的行为规范和内外的有效监督,从制度上规范法官司法行为,使法官能够以诚正身,成为社会诚信的倡导者和实践者。[易玲、廖永安《民事执行权微观配置再思考——以民事执行权法律性质分析为切入点》《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

(四)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为核心。司法诚信建设最终落脚点体现在诉讼活动中,诉讼诚信建设对于司法诚信建设至关重要。近年来,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矛盾纠纷或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已经成为越来越多民众的选择,在诉讼实践中,当事人借助诉讼这一合法形式,滥用起诉权利、防御权利,滥用特定程序制度,干扰诉讼正常进行,实施迟延或拖延诉讼行为、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实施与之前诉讼行为相矛盾的行为、对对方的信赖作违反承诺或者不利于对方行为的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诉讼欺诈、虚假调解、虚假陈述、伪造证据、出具虚假鉴定等非诚信情形时有发生,日渐增多的非诚信诉讼不但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给法院审判工作造成了很大困扰,同时也损害了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或者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利,给社会稳定和谐带来严重隐患。

因此,加强司法诚信建设,应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为核心。从源头防控当事人的不诚信诉讼,要确保当事人诚信诉讼,应从源头抓起,防控当事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确保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严格责任追究是不可忽视的一环。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多种方式,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悔悟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法庭训诫,对其进行诚信教育;对蓄意通过诉讼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失信行为,可通过罚款等民事制裁的手段进行打击;就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人民法院还可以向其单位出具司法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严格追究不诚信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法律责任,保障诚信诉讼。在此基础上加强诚信诉讼的制度建设。要确保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完备的制度建设是保障"为此,必须探索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诉讼行为诚信评价界定机制,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各种不诚信诉讼信息进行采集、整合;加强对外沟通协作,与社会征信部门等有关部门联动,有效利用诉讼信用资源,构建诉讼诚信的奖惩机制,褒奖诚信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惩戒不诚信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诚信诉讼的制度建设,确保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

同时以执行诚信建设为着力点。执行作为诉讼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司法系统整体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起诉、审判等程序一起,共同推动着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不断落实,推动着司法正义的不断实现。因此,执行诚信在司法诚信建设中具有尤为重要的特殊意义。从我国的司法现状来看,法院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注重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不断强化执行工作。一些地方存在的执行难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解决,执行领域还是诉讼失信的重灾区。当事人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赢了官司却无法通过执行得以切实兑现,生效裁判在当事人眼中只是一纸空文的现象甚是普遍,以致法院裁判被老百姓戏称为“法律白条”,更有甚者,很多案件当事人因胜诉判决迟迟得不到执行而选择当街低价叫卖判决书,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如何确保执行诚信是司法诚信建设面临的一个急迫问题。这就要求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面对执行领域诉讼失信严重的现状,要从内部着手,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这是人民法院可以做到的,也是必须尽力做到的。在执行活动中,应将规范执行程序、执行行为和执行管理作为执行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和关键性问题来抓,建立更加科学完善的执行工作规范,执行员应依法实现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严格设定各类已生效判决案件执行期限,完善执行信息查询制度,公开执行过程!执行措施和执行结果等信息,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机制,规范委托评估、司法拍卖工作,完善执行工作绩效考评体系,建立执行信访工作机制,强化对执行权的内部监督制约,严格查处违法违纪的司法执行人员等,提高执行整体水平,推动执行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执行威慑体系的作用,相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形成合力,执行威慑体系已初步形成。执行威慑体系通过政治、经济、法律、生活、舆论等方面对被执行人形成制约,有效克服了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不当干预,加强了社会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有效监督,防止了实践中执行人的消极执行行为,对根治妨害社会经济发展和文明进步的执行失信毒瘤起到了重要作用。

新时期,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基础数据库,加强与公安机关、财产登记或资金管理单位、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动,健全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义务的有关单位、部门的赔偿责任制度,完善有关单位、部门领导不协助执行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协助执行人的司法追究制度,以使执行威慑体系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成为破解执行失信困局的利剑,确保执行诚信。

(五)创新服务模式,开展司法便民。司法是不是诚信,关键要让老百姓相信。为此,把延伸司法服务、创新便民举措、落实服务承诺作为践诺的重要内容。继续加大扶贫帮困和司法救助力度,让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大力推广特色做法,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建立法官工作室,让干警定期到联系点感受百姓生活,学会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徐昕《提升司法公信的九个建议》《人民法院报》2013年5月6日,第6版]认真落实“三解三促”工作要求,扎实开展“大接访”、“大走访””活动,通过落实走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回访案件当事人、开展审务评议、组织问卷调查、召开各界代表座谈会等形式,让人民群众评审务、评作风、评公正、评公信。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向社会各界充分展示了法院是一个讲诚信的集体,让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感受到了司法诚信的阳光。

(六)规范立法,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为司法公信力建设打下良好的人才基础。[卫彦明《着眼长远 全面部署 精心组织 务求实效——全国法院深入扎实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和反规避执行 专项活动”《人民司法》2012年第5期]首先,立法主体应当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背景,并坚守法治原则,能得到民众的信任。其次,立法应当排除特殊利益集团的干预。另外,立法过程应该采纳社会公众的合理诉求。公民是法律控制和管理的直接对象,可以说公众对法律的实施最有真实的感受和最直接的影响,因此,立法者应该在立法过程中注意倾听并采纳公众的合理诉求。立法者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合乎大多数普通公众需要的正义基础。法律内容要应当注重权利与义务的协调。既要尊重做为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也要对公民应尽的义务予以确定,同时也要规定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救济的方式和途径,也要明确违反法定义务后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改革现有司法体制,为司法诚信的建立打下良好的制度基础。要逐步推进司法独立,确保司法权的独力行使。重点抓好司法队伍专业化建设。要突出抓好司法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人的业务能力越强,如果没有职业道德,其作恶的能力也会越高,因此,在提高司法队伍专业能力的同时,务必要加强司法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司法的社会参与度。并要明确法官责任制的实施。 规范和限制庭、院长的权力,并依过错原则承担责任。

结语

  司法诚信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重构司法诚信,首先应当将司法诚信原则引入程序法领域。并通过树立正确的理念、建立司法人员信用动态评估制度以及健全司法监督机制等措施,使司法活动在法律轨道上正当进行,以避免因司法权的行使而侵害社会民众的基本权利。                         

(信用中国      来源: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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