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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企业信用修复咨询服务中心

一、“信用中国”网站:

1、《信用修复承诺书》(“信用中国”版) :每条行政处罚申请修复时均须单独出具《信用修复承诺书》;

2、相关证照: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正、反双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3、行政处罚机关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4、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主要包括缴交罚款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处罚类型为警告的可提供已整改说明;

5、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人除参照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要求外,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93号)要求,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并向信用网站提交信用报告,经信用网站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可与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联合举办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也可引入公共信用评价在“优”级以上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或经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举办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信用报告由公共信用评价在“良”级以上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出具,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办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信用修复申请书;(二)守信承诺书;(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信用修复的申请和办理方式有哪些?

为了方便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办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同时《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纸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告知当事人。方便当事人。提高办理效率。

3、信用修复管理中如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信用修复制度旨在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办法》在保护当事人信用修复权益方面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规定受理程序,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二是明确工作期限,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信用修复程序,不得无故拖延。三是当事人不服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监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信用修复。

4、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开展协同修复?

为提升信用修复效能。《办法》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强化协同修复。在申请条件和审核时限等方面。尽量保持与其他部门规定协调一致。《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其他部门。同时规定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相关部门提供的信用修复信息后。在五个工作日内配合在公示系统中停止公示、标注失信信息。避免“重复修复”、“多头修复”。

5、信用修复管理中如何确保依法履职?

信用修复直接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办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予以处理。加大对违法违纪人员责任追究力度。同时规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自查、大数据分析和投诉举报等手段。及时监测有关工作情况。进一步强化履职监督。避免权力滥用。确保依法依规开展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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